充當涉毒人員“保護傘” 禁毒大隊長淪為“階下囚”
2019-05-06 15:53:13? 作者: 來源:閩北日報 責任編輯:鄭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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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毒警察,本應是涉毒犯罪分子聞風喪膽的克星,是緝毒戰場上一把斬妖除魔的利劍。可是,某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陳某卻背道而馳,竟與涉毒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伙同癮君子竊取已被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制毒物品麻黃堿,并非法銷售牟取暴利。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麻黃堿數量達443.85千克,非法所得65萬元,其中陳某分得贓款21.96萬元。 4月30日,延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單某磊、吳某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和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楊某芳販賣毒品罪一案,其中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六個月、十一年;另4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7名被告人被分別處以罰金11.2萬元至6000元不等。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4日,某市公安局在建甌市通濟街道南門村新廠自然村八斗米細崗垅口山場地段查獲一起制造制毒物品案,時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7年5月31日任大隊長)的陳某參與現場勘驗,某市公安局對該制毒工廠內制毒物品麻黃堿進行查封、扣押。2018年年初,俞某民、陳某在聊天時提及該制毒工廠,后俞某民自行尋找該工廠未果。2018年3月,陳某帶俞某民到被查封的制毒工廠,并告訴俞某民工廠內的白色塑料桶中液體析出的晶狀體就是麻黃堿。2018年3至4月間,俞某民先后兩次伙同江某春將工廠內的麻黃堿盜走,曬干后麻黃堿重量共計約250千克。 2018年6月,俞某民、江某春將75千克麻黃堿以24萬元的價格販賣給福清人陳某武。之后,俞某民將其中贓款現金7萬元交給陳某,并告知該款系販賣麻黃堿所得。余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月至8月間,俞某民、江某春將剩余的175千克麻黃堿先后分三次販賣給陳某武,非法所得41萬元,俞某民將其中14.96萬元贓款先后分兩次交給陳某,余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至7月間,江某春伙同吳某萍到上述工廠盜走麻黃堿65.75千克,并將麻黃堿曬干后藏匿于江某春位于東峰鎮大際村的家中。江某春聯系賣家陳某武,后因質量問題未能成交。 2018年8月初,被告人俞某民、江某春、單某磊共同進入制毒工廠并盜走麻黃堿128.1千克,藏匿于單某磊位于尤溪縣包溪采育場的住處。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江某春及單某磊住處分別扣押到65.75千克、128.1千克麻黃堿。根據被告人陳某交代,公安機關從其朋友李某處起獲贓款21.96萬元。 2017年12月23日晚,俞某民在九二醫院對面公交站將8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交給吳某革,吳某革當場交給俞某民1100元,余款3300元通過微信轉賬至俞某民賬戶。 2018年8月17日傍晚,羅某嬌聯系被告人潘某珍購買甲基苯丙胺,并通過ATM機將3300元存到潘某珍賬戶,潘某珍雇傭被告人楊某芳將5克甲基苯丙胺從某市送到建陽區交給羅某嬌。潘某珍向楊某芳支付350元,其中150元為租車費用,200元為報酬。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單某磊、吳某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麻黃堿,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陳某作為一名緝毒警察,身負查緝毒品犯罪的法律職責,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身試法,伙同他人參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楊某芳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陳冰倩 曾興冰 梁雯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