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不能被忽視
2020-08-28 15:26:42??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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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正迅速發展,超齡人員就業情形越來越普遍。有統計顯示,除極個別具備較高專業技能而被返聘的工程師、醫師等高層次勞動者外,超齡勞動者絕大多數集中于餐飲、保安、清潔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超齡職工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近年來,超齡職工遭遇討薪難、維權難等事件屢被曝光。(8月27日《工人日報》) 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年輕力壯的勞動力逐年減少,用工成本增加,一些用人單位開始使用低廉的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由于不受《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保護,勞動權益經常被侵害,遭遇討薪難、維權難。筆者認為,超齡勞動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用工荒,但他們不該是毫無勞動保障的“打黑工”,其權益不能被忽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護好超齡勞動者的權益,讓他們為社會發揮余熱而不受“欺負”。 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因沒有年齡和身體上的優勢,往往處于弱勢的一方,他們主要集中在餐飲、保安、清潔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而且大部分來自低收入家庭。在用工成本不斷增高、各地不時出現用工荒的情況下,超齡勞動者群體有力緩解了部分用人單位的招工壓力。按理說,用人單位使用超齡勞動者降低用工成本時,應當善待他們,保障好其勞動權益。然而,現實情況令人堪憂,一些用人單位對超齡勞動者拖欠、克扣工資等侵犯勞動權益的現象屢屢發生,由于沒有勞動法規保護,超齡勞動者維權非常困難。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即使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后仍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簽勞動合同。可見,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系,法律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處在一個模糊地帶。這樣一來,超齡勞動者就等同于“打黑工”,他們游離于勞動法規的保護之外。根據有關規定,超齡勞動者已無法辦理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一旦因工傷亡,將無法獲得賠償。而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侵犯超齡勞動者的利益,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和制裁。這種情況,顯然不合情、不合理,容易引發勞動糾紛,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的超齡勞動者將越來越多。超齡勞動者將緩解日益嚴峻的用工荒,為社會發揮余熱做貢獻,不應該成為“打黑工”一族,必須保護好他們的勞動權益。政府有關部門應與時俱進,針對超齡勞動者的現狀,在勞動法規尚沒有將超齡勞動者納入規范的情況下,可以制定一些保護性措施,如確定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建立勞動關系,要求簽訂用工協議,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參考國家工傷賠付的標準,購買商業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從而填補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的“缺口”。這樣,超齡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保護,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可以依據用工協議來解決爭端,避免扯皮、久拖不決等現象;而超齡勞動者因工傷亡,可以獲得相應的商業保險賠償,同時用人單位也規避了風險。 總之,用人單位不要“欺負”超齡勞動者,要充分保護好他們的勞動權益,讓他們有尊嚴地工作和發揮余熱。(丁家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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