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評價權不該設置有效期
2021-05-28 10:29:31??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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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消費者譚女士在某外賣平臺點餐時發現,訂單滿7天后平臺竟不允許用戶對商家進行評價。“我覺得很不合理,既然我點了單就有評價的權利,為啥要限制我評價呢?”譚女士對記者說。(5月27日《工人日報》) 按照這位消費者譚女士的描述,當事人通過某外賣平臺點了一份外賣,吃完后當天下午和第二天就一直拉肚子,因為家庭瑣事,直接購買些藥物,沒去就醫,也沒找商家索賠,但幾天后,當消費者譚女士想在平臺對商家進行評價時,意外卻發生了,平臺內彈出一個對話框提示她“超過7天,不可評價”。顯然,這家外賣平臺的評價權,設置了七天為有效期,過期不能評價。 評價權,作為一項現行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日常監督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力。《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這兩部法律是為保障消費者的評價權,量身定做的約束性條款,在評價時效性上,并沒有任何時間限制。這意味著,消費者無論線下,還是線下,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既可以當時進行評價,也可以在購物一段時間后,再進行評價,平臺和商家,都應當切實保障消費者的評價權。像譚女士這樣,可能因為有事情耽誤了及時評價,平臺不能以時效性為由,恣意剝奪消費者的評價權益。因此,平臺和商家隨意設置一個有效期限,來限制消費者的評價權,是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相違背的。 近年來,有些經營者在商業利益驅動下,對消費者的評價,尤其是不好的評價,比如“中評”與“差評”等,人為設障,以好評返現、威逼利誘方式阻止消費者的真實評價。如今,又出現了評價權設置有效期,來變相限制消費者的評價權。 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評價權利,是商家與平臺應盡的法定義務。執法部門要對這類霸性條款,既及時進行清理,又要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從而更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倒逼商家與平臺提升服務水準。 當然,對于外賣訂單這類時效性強的行業,從取證角度來講,比如,外賣訂單若出現質量問題,時間久了就難以取得有效證據,如此說來,設置有效期,也未嘗不可。但若設置有效期的話,必須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就是提前告知,讓消費者明白評價權的有效期限,做到心中有數。(吳睿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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