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典型案例(二)
2024-10-22 15:14:59? 作者: 來源: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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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與被執行人姚某相鄰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何某與被執行人姚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何某、姚某系泰州市海陵區某小區上下鄰居,姚某裝修房屋時對排煙管道進行改造,將住宅原設計為40cm×50cm的廚房公用煙道改為直徑為16cm的PVC管道。何某認為姚某的行為導致其廚房油煙無法正常排出,影響了何某的正常生活,故訴至海陵法院。海陵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執行人將室內煙道恢復原狀。判決生效后,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何某向海陵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海陵法院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后果告知書等材料后,被執行人仍未將案涉煙道恢復原狀。被執行人姚某符合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海陵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信用懲戒。同時,海陵法院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預罰款通知書》,明確告知姚某如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案涉煙道恢復原狀,將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十萬元,并把抗拒執行的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最終,在執行措施的威懾下,被執行人主動將案涉煙道恢復原狀,本案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執行案件立案后,部分被執行人通常不會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認的義務,直至法院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才會主動履行義務。此時,被執行人往往后悔未提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強制措施的影響不可消除,得不償失。本案中,一份預處罰通知書,彰顯了執行工作的力度,更彰顯了執行工作的溫度。針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能履行恢復煙道原狀的義務,海陵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能動司法的理念,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影響較小的納失、預罰款告知措施,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本案義務,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